享受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录入时间:1999-05-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5/99信息】 问:我一家包括两个上学的孩子共有4
口人,1996年的一天,由于不幸出车祸,造成我下肢残废的结局,这样原本
就困难的生活,以后就更加难熬了。为了解决生活困难问题,我在自己家门口开
了一个副食店,由于信誉好,待人热情、生活也还勉强过得去。记得原来刚开始
办店时,有税务的同志到我这儿来收税,了解了我的情况之后,一直以来也就没
有收我的钱。但是去年,管理我们的税务人员发生了变换,在一次税务检查中,
管理我店的税务人员认为我店虽可享受有关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但没有按照规
定办理有关减、免税的手续,为此作出了要进行适当的罚款的决定。对于这个问
题,我很不理解,我店本来应亨受减免税的照顾,为什么还要办理纳税申请?并
且,原来的税务管理人员也没有对我们这样要求过,今特请教,盼速回信,以释
我心头之疑。
答:对于你所咨询的问题,我们已收到几封类似的咨询函,为此,现就你所
咨询的问题一并答复其他的读者。
在日常的税收征管实践中经常会发现这样的现象: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在
减、免税期限内既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也不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有些税
务机关对此也管理不力,甚至不作要求,这种“一减百减”,“以减(免)代管”
的做法,是与税法相悖的非规范行政管理行为。
减税是反映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全部应纳税款减税、
免税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
也反映纳税人获得税收照顾的权利。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间,一方面享
受一定的权利,另一方面必须履行应尽的义务,按期办理纳税中报就是其中的主
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
人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在减、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中报”。这既是
对纳税人纳税行为的规范,也是对税务部门实施税务管理的规范。因此,纳税人
要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及申报减、免税项目的经营收入,办理减、
免税手续。税务部门对享受减、免税待遇期限内的纳税人也要纳入正常管理,那
种只要享受减、免税照顾,就不用办理纳税申报的做法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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