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发生多缴或少缴税款的处理规定
录入时间:1999-05-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0/99信息】 在实际税收工作中,由于征纳双方的疏
忽计算错误或错用税目税率等原因,造成纳税人多缴少缴税款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体现税收公平性原则,规定对这种多缴或少缴情况实行多退少补。即多缴要退
,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
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少征要补,少缴要
追,即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
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
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 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1
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