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期是怎样规定的
录入时间:1999-05-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2/99信息】 问:我是一家公司的办税人员,因初做
此项工作,对申报期限不太了解,故未能按规定的时限缴纳增值税。在补缴税款
时,我所服务的公司被税务人员加收滞纳金。为了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及时向
国家缴纳税款,希望能介绍一下有关增值税及其他税种纳税申报期的具体规定。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申报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人,按月(季)进行纳税申报,
申报期为次月(季)1日起到10日止。
缴纳中央级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季(月)预缴,季度(月)终了后15
日内预缴,年度终了45日内报送《会计决算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年计算、分季(月)缴纳,
季度(月)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会计决算报表》、
《注册会计师(审计会计师)查帐报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进行汇算清缴。
凡遇申报期最后一日为国家法定公休日(指星期六、星期日或春节、因庆节
等其他法定休假日),申报期可以顺延,即以法定公休日的次日为纳税期限的最
后一日。
例:某纳税人根据9月份的销售收入计算出应纳增值税税额为1600元。
按照规定,纳税人应于次月,也就是10月1日~1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假定10月10日是星期六、10月11日是星期日,均为国家法定公休日。
那么,按照申报期最后一日为国家法定公休日,申报期顺延的规定,10月12
日即为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超过了纳税期限,就会被加收滞纳金。
(L9902049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