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的宣传费应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1999-05-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2/99信息】 问: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今年1月,
公司购进了一批货物,并取得了销售方返还的宣传费。之后,财务人员做了冲减
产品销售费用的处理。请问这样做是否正确?
答:根据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
形式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并从其取
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额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你单位应依据上述规定计算并冲减进项税额,同时调整已做的帐务。
(L9902050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