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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的宣传费应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1999-05-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2/99信息】 问: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今年1月, 公司购进了一批货物,并取得了销售方返还的宣传费。之后,财务人员做了冲减 产品销售费用的处理。请问这样做是否正确?   答:根据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 形式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并从其取 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额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你单位应依据上述规定计算并冲减进项税额,同时调整已做的帐务。                            (L990205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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