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纳税事项
录入时间:1999-05-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1/99信息】 一、谁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
税义务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固定资产投
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税)的纳税义务人。它包括各级政府、机关团体、
部队、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和个
人,但不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二、那些投资需要缴纳投资税
纳税人用各种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不论其资金来源,都要缴纳投资税。
各种资金包括:国家预算资金、国内外贷款、借款、赠款、各种自有资金、自筹
资金和其他资金。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全社会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
资、更新改造投资、商品房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什么计算税款
1.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按照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计税,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设备投资、其他投资、转出投资、待摊投资和应核销投资。
2.更新改造投资项目按照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计税。
3.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计税。
4.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出售商品房项目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款扣除代收费用
后乘以80%计税。
5.新建项目(竣工清算两年内)的装饰装修工程按照全部投资额计税;对
原有建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按照附
着于建筑物上的各项工程投资计税。
四、投资税的纳税地点
建设单位及其投资项目都在本市的,投资税的纳税地点为建设单位所在地的
区、县地方税务局;外省市在京的投资项目,投资税的纳税地点为建设项目所在
地的区、县地方税务局。
五、投资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减免。 (w990511138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