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特困职工与学生的捐赠如何计算应税所得额
录入时间:1999-05-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0/99信息】 问:企业用于救助特困职工和学生个人
的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就不应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性、
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条例所称公益、
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
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分困地区、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
捐赠不允许扣除。因此,用于救助特困职工和学生个人的捐赠支出,虽然按照财
务通则可以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但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
予调整、不得扣除。 (b990510001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