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输货票能作为抵扣凭证吗?
录入时间:1999-05-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4/99信息】 问:我厂是一家从事瓷器生产的企业,
地处湘西南地区,生产所需材料都是由汽车运输。而我们这里从不运输行业的多
为个体经营者,因此,我厂只能取得个体或承包运输者提供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
监制章的运输货票。而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运输结算单据必须是从事货物运输的
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运输货票,这样工厂全年因购进货物支付
的运输费用30多万元就不能抵扣,造成了不小的损失。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答:有关运输费用进项税额如何抵扣的问题,国税发[1995]192号
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作了具体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
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有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
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
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
发票。
货运发票的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
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
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
予抵扣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分为两种,一种
是国营运输单位开具的发票,一种是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这里的非国有运输单位指的是具有正式运营资格的
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只要他们提供了运输劳务,并向付款方开具套印全国统一发
票监制章的货票,同时货票的开具又符合发票管理规定,那么这种货票就可以作
为抵扣凭证。
另外,根据财税字[1998]114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精神,从1998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劳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为7%。凡199
8年7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具、其所
注明的运输费用是否已经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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