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如何履行告知程序
录入时间:1999-04-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9/99信息】 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过程中,
有两个告知程序。这两个告知程序是基于纳税人的事先知情权和事后法律救济权
而产生的。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税
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依法享有知情权、申辩权和法律救济权(即复议
权、诉讼权和申请赔偿权),纳税人的这些权利,需税务机关分别在处罚前和处
罚时予以告知,即事前告知程序和事后告知程序。事前告知和事后告知是两个不
同的概念,其告知的时间、内容及法律后果均不相同,不能混淆,且缺一不可。
所谓事前告知是指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之前,应当依法向纳税人告
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
辩权。对符合听证条件的纳税人,还应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听证权。事前告知有口
头告知和书面告知两种形式。简易程序的处罚案件一般采用口头方式告知;而一
般程序的处罚案件,则应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即对纳税人制作下发《税务行政处
罚事项告知书》。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
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由此可见,事前告知
程序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必经的法定程序,不履行之一程序,处罚决
定不能成立。
所谓事后告知是指税务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
有的复议权和诉讼权,并告知复议、诉讼的期限和途径。事后告知应当采用书面
形式告知,一般是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末尾附告知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中
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或者起诉期限,
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
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在实施行
政处罚时如不告知纳税人诉权或起诉的期限,使纳税人逾期起诉的,则导致纳税
人的法定期限可以顺延的法律后果。由此可见,不履行两个告知程序的法律后果
是不相同的。
在税务处罚的过程中,有些税务机关往往不重视告知程序的重要性,甚至根
本不履行事前告知程序。还有些税务机关混淆了两个告知程序概念,常常是有了
事前告知,就无事后告知;或是有了事后告知,则无事前告知;或者两个告知程
序合二为一,同时履行,如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与《税务处罚决定书》
同时送达给当事人。还有的税务机关甚至在履行事前告知程序时,告知的内容却
是“你是否不服,如不服可以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等等。正确理解和履行税
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对于税务机关正确执法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税务机关
应当重视并严格履行好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以保证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的正确有
效。 (a990430007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