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录入时间:1999-04-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8/99信息】 问: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在报送纳税申报表的同时,还应根据纳税情况和税务机关要求,
提供有关资料和证件。根据现行税制,这些有关资料主要有:
1、 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按季);
2、 《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
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发票领用存明细表》、《主要经济财务指标月报
表》;
3、 办理出口退税的,需报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结算凭证等单证;
4、 增值税纳税人先征后返还申请表;
5、 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等;
6、 与纳税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联营企业利润转移单;
7、 未建帐的个体工商户的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8、 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申请表;
9、 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在申报时,
应报送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及有关经济合同、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