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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能否享受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1999-04-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7/99信息】 问:某灯具厂是沈阳市某中学出资成立 的企业,自1996年5月起,学校将该企业转包给个人经营。请问该企业能否 享受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156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 下列三个条件: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 所。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或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 业的税收优惠。”因此,该灯具厂不能享受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a99042600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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