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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运输费用如何抵扣

录入时间:1999-04-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6/99信息】 问:从1998年7月1日起,运输费 扣除率从10%降低为7%,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98年5月28日 购进原料时取得铁路运单一份(款已付),由于有关人员忽,没有及时申报抵扣。 7月份申报时,税务机关将此笔连同6月份发生的运输费一律按7%的扣除率计 算准予抵扣,为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运输费用和扣除率的通知》 (财税字[1998]114号)规定,“……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报 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具,其所注明的运输费用是否已 经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按上述规定,你公司虽然是在98年5月28日取得运输费用发票,但是未 在1998年7月1日以前申报抵扣,所以只能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d99042600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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