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运输费用如何抵扣
录入时间:1999-04-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6/99信息】 问:从1998年7月1日起,运输费
扣除率从10%降低为7%,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98年5月28日
购进原料时取得铁路运单一份(款已付),由于有关人员忽,没有及时申报抵扣。
7月份申报时,税务机关将此笔连同6月份发生的运输费一律按7%的扣除率计
算准予抵扣,为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运输费用和扣除率的通知》
(财税字[1998]114号)规定,“……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报
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具,其所注明的运输费用是否已
经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按上述规定,你公司虽然是在98年5月28日取得运输费用发票,但是未
在1998年7月1日以前申报抵扣,所以只能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d990426002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