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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自用产品的纳税核算

录入时间:1999-04-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6/99信息】 自产自用是指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 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 面。这种行为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 企业也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增加企业 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可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按税法规定,自 产自用的产品应视同对外销售,并据此计算缴纳各种税费。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 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记入相 关的科目。其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第一,自产自用的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 科目。即:   借:在建工程等科目    贷:产成品   第二,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应按税 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即:   借:在建工程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第三,按税法规定需要缴纳所得税的,还应将该项业务视同销售应获得的利 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缴纳所得税,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即:   借:在建工程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举例说明如下:   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产品5件,每件成本7万元,市场不含税售价每件10 万元,增值税税率17%,消费税税率5%,所得税税率为33%(其他各税略 )。则会计处理为:   1.应结转成本=7×5=35(万元)   2.应缴纳增值税=10×5×17%=8.5(万元)   3.应缴消费税=10×5×5%=2.5(万元)   4.应缴所得税=(10×5-7×5-10×5×5%)×33%=4. 125(万元)   5.在建工程应承担成本、税金等支出=35+8.5+2.5+4.12 5=50.125(万元)   借:在建工程 501250    贷:产成品 350000    贷:应交税金-应效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1250    (a99042300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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