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中所说的“总机构”和“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具体含义
录入时间:1999-04-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1/99信息】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
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则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这里所说的“总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
境内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这里所说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
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
所得。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
1、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
利息等;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
使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
得的收益;
6、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