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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有何依据

录入时间:1999-04-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6/99信息】 某公司是从事商业经营的个体户。多年 来,我公司一直照章纳税,从无违反税法的行为,但1998年后半年,国税局 税务人员通知说:由于我公司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已被取消一般纳税人 资格,且不允许我公司重新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请问,国税机关的做法有何 依据?   答:按照国税发[1998]10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宁做好商业个 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精神: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 1日起,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个体经营者,无论财务核算是否 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同时规定, 凡在1998年7月1日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 的商业个体经营者,在1998年7月1日以后均应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你公 司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卞,属于调整划转的范围,国税局取消你公司的 一般纳税人资格是正确的。             (a99041500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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