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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捐赠税前不能列支吗

录入时间:1999-04-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6/99信息】 我是一家外资企业的会计,我们企业向 县中学捐赠了两台微机,县国税局涉外分局说该项支出不能税前列支,请问为什 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有关税务处理 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175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 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上述 捐赠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 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 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组织等) 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   因此,你企业向某中学捐赠计算机属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 所得税时,不能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国税局的处理决定是有文件依 据的。                      (a99041500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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