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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税法不可拒收处罚决定书

录入时间:1999-04-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4/99信息】 工作中,税务人员经常遇到一些单位和 个人因偷税或违反其他税务法规,当税务机关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他们 往往以“处罚不公”为由拒收税务处罚决定书。拒收税务处罚决定书,这是错误 的,也起不到任何作用。原由如下:   一、当事人拒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不影响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中华人 民共和国科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受送 达等或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和 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税务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 送达。   二、当事人拒收税务处罚决定书,并不影响处罚决定收的生效。税务机关的 行政处罚决定冻因为当事人拒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处罚决定一旦发生法律效力,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执行,对拒不执行的,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第五十六 条规定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当事人拒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有碍于自己行使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 讼权利。《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 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拒收税务处罚 决定书,就不能很好地了解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具体内容,也就无法提出充足的复 议、起诉理由,结果等于自己放弃了复议、起诉的权利。   当事人如果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不公”,应当把处罚决定书收下,依 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权利,千万不能拒收。                        (aa99041404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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