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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权利

录入时间:1999-04-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2/99信息】 权利和义务,在法治的国家是并存的。 我国和其他国家一样,公民和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享有许多权 利。   申请减免税权   减免税分三种: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   1、法定减免是指税法、税收条例中规定的减税、免税。   2、特定减免是指法定减免以外的,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颁布的法 规、规章特别规定的减税、免税。   3、临时减免是指以上两种减免税以外,对某个行业或某个纳税人由于特殊 原因临时给予的减税、免税。   任何一个纳税人,只要符合上述减免税规定,均可平等享受。纳税人依法申 请减免税时,税务机关应按税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权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申请 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0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 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0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延缓缴 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申请退税权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误征或错征的税款,以及按照税法规定应退还的税款,有 权要求税务机关予以退还。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0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 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 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5条规定:“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 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该项 出口货物的退税。”但应当注意,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应 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和提起疗政诉讼权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管理、行政处罚、税收强制执行、税收保全措施 等不服时,有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要求赔偿权   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由于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 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要求赔偿的权利。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6条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 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 遭受损失,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督权   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是国家赋予的神圣职责。监督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 是纳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各个环节都要求税 务机关依法办事,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手续和程序,否则,可行使监 督权,纠正不法行为或拒绝履行义务。   检举权   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索贿受贿或同其他纳税人勾结,致使国家税款遭受损失 的,纳税人可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   控告权   税务机关的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并限定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若税务机关的 工作人员超越规定的活动范围,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有权依法向上 级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揭发、控告。   要求保密权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状况及有关资料保守秘密。                          (aa990316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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