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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投税”调整应有时

录入时间:1999-04-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2/99信息】 从1983年9月国务院出台《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算起,到1991年国家将建筑税扩大为固定资产方 向调节税(以下简称固投税),至今,这一特定目的税种走过了十六年的风风雨 雨。在此期间中国已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性转轨,宏观 经济形势也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特别是在目前我国受亚洲金融危机冲击, 出口受阻、社会需求不旺的新形势下,如何发挥税收杠杆对经济的调控作用,着 力推动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是税务部门应考虑的现实课题。重新审视固投税,可 以说弊端颇多,亟待调整。 历史使命己完成 抑制投资显弊端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中央采取的简政放权措施,充分调动了各方的积极性, 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增加了活力,但也因此导致预算外资金的快速膨胀,引发一些 地方政府、部门及国有、集体经济在局部利益驱使下,利用自有资金、信贷资金 进行大规模重复建设,形成全社会范围内的投资膨胀、经济过热。在此大背景下, 国家出台建筑税及随后的固投税,运用税收杠杆对建筑基建项目及固定资产投资 实施间接调控,为保证国民经济正常运行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这一税 种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因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己初步确立的今天,其不 适应性已显而易见。特别是随着公共财政概念的提出,预示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 除在一些重大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益项目上投资外,将逐步淡出生产经营性投资领 域,不再担任“裁判员”兼“运动员”的角色,专心致志回归本位,当好“裁判 员”。同时,随着金融秩序的进一步整顿,乱收费现象的清理,也使得地方政府 、部门的资金来源日趋减少,生产领域投资将日益集中到由企业及民间来唱“主 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一些产业政策明令禁止发展的项目外,对一般项目 国家已无必要再进行约束与限制。另外,由于固投税较大幅度地增加了建设成本, 在一定程度上抑限了社会闲散资金的投资欲望。由于固投税是构成企业固定资产 成本的组成部分,企业可以在以后年度的折旧中获得补偿,从而减少了当年应纳 税所得。因而眼前固投税即提前支取了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此举非但不利于 民间投资主体的形成,还会导致全社会经济规模的相对萎缩。   去年以来,国家采取更为积极的财政政策,并辅之以适当的货币政策,以期 启动经济,扩大社会消费需求,避免因出口下降带来的消极影响,而继续对投资 所得课税显然会带来一定负面效应。首先是抑制了社会的有效需求。社会消费水 平的提高,将带动投资规模的扩大,而投资规模的扩大将随之带来经济的增长。 因此,只有在保证产业结构、需求结构有效衔接的基础上,把增加消费与扩大投 资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为经济增速提供动力。考虑到税收作为重要的经济调控手 段所发挥的作用,对投资征税,将会产生“瓶颈”效应,使经济运行的速度减缓, 不利于宏观经济的尽快复苏。其次,税收调节应与市场调节相互配合,方能产生 作用。市场应该成为调节需求的主要手段。市场需求瞬息万变,而税收调节总是 相对滞后,固投税经过较长时间的运行后,已暴露出征收范围过宽,税率过高等 许多不适应之处,不利于创造经济发展的宽松环境。 外资优惠易走样 地区差异悖初衷  国家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固投税实行免征,目前来看,这 一规定存在一定消极影响。一是形成内外资税负不均;二是导致一些企业搞假合 资以逃避缴纳固投税,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三是地方政府为吸引外来投资, 出台一些土“政策”,允许外地投资可享受外商同等待遇,导致税法执行“走样 ”。  由于经济发展层次及投资环境的差异,发达地区集中了全国绝大部分的投资, 但固投税的征收情况却与实际的税源存在较大的反差,据1996年全国税收统 计资料显示,固投税入库排在前三位是辽宁、山东和安徽,一些经济总量排前的 大省,固投税征收滞后,甚至没有开征,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税收实行 “计划指导征收”的办法,税法服从于任务,发达地区有较为丰裕的税源,加之 地方政府的干预,使得该税种征收受到抑制。而在一些欠发达地区,地方税源不 足,对该税种的重视程度提高,固投税各项征收措施到位,因而普遍成了重要税 种。该税种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差异,一定程度调节了全社会建设资金的流 向,导致固定资产投资进一步向发达地区流动,不但使欠发达地区的当前经济增 长的努力受阻,也会影响到其今后的发展,从而拉大地区间贫富差距。 企业欠税拖后腿 源泉控管难到位  据江苏省盐都县地税局调查,全县截至1997年底2800万元欠税中的 48%为企业拖欠的固投税,在企业经济效益不佳的情况下,更新改造等方面的 资金大都来源于银行贷款及企业集资,对固投税一块,企业则往往因难以承受而 不予考虑,一些企业则通过政府出面与税务部门“协调”。而在地方政府领导下 的地税部门,难以拒绝政府方面的压力,但又无权予以豁免,只好同意企业拖欠, 而这一拖往往追缴无期,成为死欠。一方面收入任务在逐年增加,另一方面却有 税难收,夹缝之中的税务部门徒唤奈何。  固投税的征收,需依赖于计经委、金融、城建、土管等部门的配合,固投税 条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但存在欠缺的是:如果上述部门不予配合怎么办,法律 未予明确。由于缺乏可供操作的具体约束,使得源泉控管形同虚设,难以杜绝各 类偷逃税行为发生。此外,随着投资主渠道由国家向民间的移位,投资许可证制 度已难以实施,不经立项与审批的投资项目比比皆是,税务部门陷于对这些项目 的承建单位无权管理,对投资方无法管理的尴尬境地,因而征收难度相当大。 调整思路有几多 方向调节最关键   鉴于“固投税”在引导投资,实现宏观调控目标方面仍具有重要作用,故可 以考虑对高档娱乐设施、楼堂馆所及国家限制发展的建设项目继续课税,以配合 国家的产业政策,增加有效供给。对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的固投税则应一律 予以免征。在缩小征收范围的同时,取消对外资企业投资的优惠,一视同仁,以 符合世贸组织对投资的要求,促进平等竞争。同时,适当降低税率,对国家限制 发展的项目制定较高的税率是国际间惯例,但税率过高,则偷逃就多,且征收难 度也相应加大。从我国固投税征收实践来看,30%这档税率基本上没有实行, 降低过高的“名义税率”,有利于规范税收环境,保证依法治税的实施。  各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设投资管理的相互衔接,并把是否依法缴纳固投 税作为发放有关证件的前提,共同从源头上把好固投税征收关口;同时,要对现 行税法作出修改,进一步明确源泉控管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以堵塞税收漏洞; 税务征收单位应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抓好各项管理措施的衔接。与此同 时,要开展税收执法检查与税源调查,对涉税投资项目切实摸清情况,登记造册, 追根寻源,实施规范管理,力求征收全面到位。    (a990401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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