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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货物未付款不得扣税

录入时间:1999-04-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2/99信息】 日前,天津市河北区国税局稽查人员在 对其百货商场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商场购进的大批货物在未支付对方货款的 情况下,擅自进行了进项税款的抵扣,因而造成偷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 15号)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 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 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根据以上精神,河北区国税局 稽查人员对该百货商场进行了补税、罚款处理。 (a990401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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