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1999-03-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3/31/99信息】 问:某织布厂(一般纳税人),199
8年3月开具专用发票销售收入223000元,销项税额37910元;开具
普通发票价税合计收入16380元,当月购进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为496
50元,计算该企业1998年3月应缴纳增值税是多少?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
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为:
16380÷(1+17%)=14000元
当月销项税额为:37910+14000×17%=40290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为:40290-49650=-9360元
该织布厂3月份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9360元,当月无应缴税金,当月
进项税额9360元可以结转下月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