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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1999-03-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3/31/99信息】 问:某织布厂(一般纳税人),199 8年3月开具专用发票销售收入223000元,销项税额37910元;开具 普通发票价税合计收入16380元,当月购进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为496 50元,计算该企业1998年3月应缴纳增值税是多少?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 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为:   16380÷(1+17%)=14000元   当月销项税额为:37910+14000×17%=40290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为:40290-49650=-9360元   该织布厂3月份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9360元,当月无应缴税金,当月 进项税额9360元可以结转下月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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