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预提费用要纳税
录入时间:1999-03-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3/30/99信息】 日前,福建省漳州市地税稽查局对某房
地产开发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1997年12月账上“预提费用一未售房维
修费”科目尚有余额51.2万元未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经询问调查,是该公
司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按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的2%提取的公共设施维修费,
主要用于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1997年度实际发生5万元,尚有余额5
1.2万元结转下年度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1号文《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费与审核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除国家税收法规(指条例、细则、财
税字、国税发、国税函发等文件)明确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费
用不允许计提准备金(包括各种职业风险准备金),而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
。有关部门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角度出发,批准纳税人提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提
取比例、标准、批准提取的准备金,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
纳税人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应依税法规定将多计的费用或准备金余额转入当期应
纳税所得,不得以准备金形式结转以后纳税年度。对纳税人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
税务机关有权依税法规定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凡纳税人扣除费用项目
名不符实,或以准备金等形式多扣除费用,而在年终申报纳税时未作调整的,主
管税务机关应视其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其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
行处罚。
据此,漳州市地税局对该公司补征企业所得税,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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