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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举办学习班、培训班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1999-03-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9/99信息】 近几年来,个人举办学习班、培训班在 数量、种类、规模上有不断增多和扩大的趋势,笔者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举 办学习班、培训班的人大都是凭自己的一技之长,但他们对现行的税法及有关纳 税知识却知之不多,有的人虽然知道自己举办学习班、培训班所取得的收入应该 纳税,但不知如何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和申报纳税,有的人则认为自己的这部分收 入不应该纳税,为此,笔者结合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针对个人举办学习班、培 训班取得的收入是否应该纳税以及应如何纳税作些宣传介绍。   一、税法和相关法规对个人举办学习班、培训班收入征免税、费的规定   依照税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对个人举办学习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应当征 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一)征收税、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4]149号文件规定,个人举办学习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 “文化体育业”税目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是举办者向对方收取的学费、培训费, 其适用税率为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 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附加率为 3%),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6]658号文件对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 得的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了以下明确规定:   1.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 办班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 得的办班收入属十“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中,办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 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个体工商 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 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四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 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 税所得额。”   (二〕减、免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个人举办学习班、培训 班取得的收入哪些免征营业税也作了相应的规定,笔者综合归纳为以下几项:   1.残疾人员个人(本人)举办学习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个人举办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冶、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农民获 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没有固定收入的学生利用假期和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举办学习班、培训 班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个人举办学习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 (税法对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至8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税的起征 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 算应纳税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 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免征营业 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个人应纳税所得减征个人 所得税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减征(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此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免税的所得,可亨受减税、免税照顾。   二、怎样正确计算个人举办学习班、培训班所应纳的税、费   笔者就如何正确计算个人举办学习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所应纳的税、费举 例计算如下:   王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在市内举办电脑培训班,1997年1 至8月收取培训费100000元,支付房租、水电及维修费30000元,期 间发生的成本、财务费用和其他管理费用20000元;朱敏利用早晚时间在市 区广场举办舞蹈培训班(无执照),1997年8月至9月分两次收取培训费共 计1800元(其中8月份收取培训费390元、9月份收取培训费1410元 );美术学院在校大学生李红利用假期搞勤工俭学,1997年8月在市区举办 一期少儿美术学习班(无执照),一次收取学费2500元。该省规定营业税的 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元。问王军、朱敏、李红各自应纳多少税、费?   解: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王军、朱敏、李红所应纳的税、费分别计算如下 :   1.王军应纳税、费的计算:   (1)应纳营业税的计算:   营业税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王军1997年1至8月应纳营业税为:100000元×3%=3000 元   (2)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的计算:   王军1997年1至8月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为:3000元×7%=21 0元   王军1997年1至8月应纳教育费附加为:3000元×3%=90元   (3)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依照税法规定,王军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 产、经营所得”项目的计税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 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因此,应将王军1至8月份应纳税所得 额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计算1至8月应预缴的个人所得税,通过换 算王军1997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000元-30000元-20000元-3000元-210元 -90元)÷8×12=70050元。   对照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其适用税率为35 %,速算扣除数为6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70050元 ×35%-6750元-17767.50元   王军1至8月共应预缴个人所得税为:17767.50元÷12×8=1 1845元   王军1至8月应纳税、费合计为:3000元+210元+90元+118 45元=15145元   2.朱敏应纳税、费的计算:   (1)应纳营业税的计算:   朱敏1997年8月份取得的培训费收入390元,未达到该省规定的营业 税的起征点(400元),因此,依法免征营业税。朱敏9月份取得的培训费收 入1410元,超过了该省规定的营业税的起征点,应全额计征营业税。   朱敏1997年9月应纳营业税为:1410元×3%=42.30元   (2)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朱敏1997年9月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为:42.30元×7%=2.9 6元   朱敏1997年9月应纳教育费附加:42.30×3%=1.27元   (3)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依照税法规定,朱敏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计税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 所得税   朱敏1997年8月应纳税额为:390元-800元=-410元   应纳税所得额出现负数,故无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朱敏当月取得的培训费 收入(390元)依法免缴个人所得税。   朱敏1997年9月应纳税所得额为:1410元-42.30元-2.9 6元-1.27元-800元=563.17元   朱敏1997年9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63.47元×20%(税率) =112.69元   朱敏1997年8月至9月应纳税、费合计为:42.30元+2.96元 +1.27元+112.69元=159.22元   3.李红应纳税、费的计算:   (1)应纳营业税的计算:   依照税法规定,李红举办学习班取得的收入(2500元)依法免缴营业税。   (2)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依照税法规定,李红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计税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 所得税。   李红1997年8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500元-800元=1700元   李红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700元×20%(税率)=340元   李红8月份应纳税、费合计为340元。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法规的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三、个人如何申报、缴纳举办学习班、培训班所应纳的税、费   1.营业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地点的规定:   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   2.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地点的规定:   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 为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自行申报的 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内二 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可以由纳税义务人选择一地申报纳税,纳税义务人 变更纳税地点,应当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3.纳税期限的规定:   (1)营业税纳税期限的规定:    税法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 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 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 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 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的规定:   自行申报的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 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 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个人举办学习班、培训班所得的收入应如何纳税?举办者可参照上述规定和 计算方法计算并申报、缴纳自己应纳的税、费,逾期不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 人若有不清楚的,请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咨询。    (nsr990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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