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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货抵债如何计价缴税

录入时间:1999-02-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2/99信息】 问:我厂于今年1月份用粮食白酒10 吨,抵偿胜利农场大米款50000元。(该粮食白酒每吨本月售价在4800 元~5200元之间浮动,平均销售价格5000元/吨)请问应如何计缴“两 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之规定,以物抵债属销售货物 范畴。应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   5000×10×25%=13000(元) (zsb9902120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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