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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犯税法的合同不能签

录入时间:1999-12-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3/99信息】 最近,税务人员对某企业进行税收检查 时发现,该企业有一笔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计200万元未纳税,在责令其缴纳 税款时,企业出示了原签订的转让合同。合同中规定: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税 费均由受让方负担。显然,转让方想以合同形式逃避纳税义务。   根据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的一方 应为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应就转让过程中实现的上述税 收以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如实申报缴纳。而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由受 让方负担税收,显然与税收政策相违背。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本合同涉 税条款因违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无效,税款仍应由转让方缴 纳。所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先要搞好政策咨询,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a99121000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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