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灾区捐款符合规定理应扣除
录入时间:1999-05-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8/99信息】 长期从事食品批发销售的个体工商业户
季某,月纯收入达4万元。1998年长江发生洪灾,季某积极响应政府号召,
通过当地民政局向灾区捐款1万元。同年8月,当地税务机关向季某征收个人所
得税,季某拿出在民政局开具的捐款收据,要求税务机关予以扣除捐款征税,税
务机关在确认季某捐款属实后,依法从季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了1万元税款。
很多人对此不理解,认为捐款是自愿的,为何还可以扣除呢?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
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
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
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
扣除。
季某通过当地民政局向灾区捐款1万元,没有超过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的3
0%,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理应依法扣除季某所捐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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