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延税务机关检查不可取
录入时间:1999-05-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7/99信息】 近期,税务机关在检查中,遇到部分私
营企业财务人员常以“厂长、经理外出”为由,拖延税务机关对其进行正常的纳
税检查。造成应纳税款被查补时,加罚滞纳金“损失”。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
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
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
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检查,可以及早发现存在的问题,使企业尽量减少不必要
的经济损失。因此,企业厂长、经理外出前应将有关问题安排妥当,财务人员采
取拖延税务检查的方式不可取。 (a990526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