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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延税务机关检查不可取

录入时间:1999-05-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7/99信息】 近期,税务机关在检查中,遇到部分私 营企业财务人员常以“厂长、经理外出”为由,拖延税务机关对其进行正常的纳 税检查。造成应纳税款被查补时,加罚滞纳金“损失”。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 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 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 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检查,可以及早发现存在的问题,使企业尽量减少不必要 的经济损失。因此,企业厂长、经理外出前应将有关问题安排妥当,财务人员采 取拖延税务检查的方式不可取。          (a990526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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