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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权是纳税人的法定权利

录入时间:1999-03-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5/99信息】 问: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处罚时,是否享 有知情权?税务机关有告知的义务吗?   答:税务行政处罚虽然是单方的行政行为,但纳税人在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同时,也享有不可剥夺的告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 定,如果税务机关依靠行政权剥夺了(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纳税人的告知权,必 须导致该行政处罚无效的结果。   所谓告知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告知权包括纳税人一方的申请回避权, 陈述事实、提出证据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权。广义的告知权还包括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纳税人作出该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 据,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律这样规定的本意在于给当事人以针对处 罚理由、根据进行申辩的机会,以及保证当事人在被处罚以后能及时请求法律救 助,防止错过救助时效。   说明理由的内容包括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根据以及将法 律用于事实的理由。这样,纳税人就可有针对性地提出反驳意见和相关证据。如 果纳税人不能马上提出证据而需要一段合理的准备时间,税务机关应当允许,否 则,纳税人的申辩权(告知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无法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如果税务机关违背了上述程序性规定,也将 导致税务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的结果。   纳税人在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时,当然地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这些都 是纳税人的告知权。法律赋予纳税人这一权利,目的是对抗行政机关的非法侵害, 建立制约滥用行政权的重要机制之一。税务机关有提出事实和证据说明纳税人违 法的权利,纳税人也有陈述事实、提出证据说明自己无辜的权利。若纳税人提出 更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是无辜的,税务机关就不能也无权实施行政处罚。若税务 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拒绝听取纳税人一方的陈述或者申辩, 行政处罚决定就不能成立,除非纳税人一方放弃了这种权利。另外,根据实践经 验,为防止执法机关滥用行政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这一条同样适用于税 务机关。   从广义上讲,纳税人受到行政处罚时,其享有的告知权还包括能准确无误地 收到法律文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便产生一定的法 律效果。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从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 计算。如果当事人不在现场,税务机关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 达。这里还需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在目前法律、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税 务机关对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只有3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                         (gssb9903100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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