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下可延期纳税
录入时间:1999-03-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4/99信息】 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但如有特殊
困难,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那么,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提出延期
纳税呢?
根据国税发[998]98号《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短期资金困难的,可向有关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一)水、人、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二)可供纳
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三)国家调整经
济政策的直接影响;(四)短期货款拖欠;(五)其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
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明文列举的特殊困难。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
款申请后,要严格进行审查。纳税人应当相应提供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
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货款拖欠情况说明。必要时,税务机关应当实地调查。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查合格,纳税人应当填写税务机关统一格式的《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经基层征收单位对准予延期税额的期限签注意见,
报县及县以上税务(分局)局长批准,方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申请延期在2~3个月的,必须报经地方一级税务
局局长批准。较大的具体标佳,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确定。纳税人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逾
期未缴的,税务机关应当从批准的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加收应缴税款千分之二
的滞纳金。 (zsb9903030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