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税务处罚不服怎么办?
录入时间:1999-01-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2/99信息】 问:我是一名演员,因个人所得税问题
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税务机关向我送达了处罚决定书,我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税
款并缴纳了罚款。一个月后我通过学习税法,认为对我的处罚是错的,我想通过
行政诉讼解决,但发现给我的处罚决定书中没有告知我到法院起诉的期限,只告
诉我如不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而有关法律又对期限有明确规定,按规定我已
过期,对此我应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
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
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
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
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您所接到的处罚决定书没有告
知申请复议的期限及向法院起诉的期限,这说明该处罚决定书剥夺了您为自己辩
解的权利,问题出在税务机关。鉴于这种情况,您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决,
一是要求税务机关重新制作处罚决定书,以更正原处罚决定书中的错误,二是由
于处罚决定书没有告知有关期限,故可以认为您申请复议的权利及起诉权一直延
续至今,由此可申请复议或直接向法院起诉。以上这两种方法可视具体情况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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