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虚开的专用发票并未申报抵扣税款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1999-01-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1/99信息】 问:某企业曾接受一份虚开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票面税额为2320元。财务人员发现后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
但税务稽查人员检查发现后,对此处以5000元的罚款。请问:接受虚开的专
用发票并未申报抵扣税款,怎么也要罚款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利用他人虚开
的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
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取得的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
重处罚。因此,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zsb99012002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