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接受虚开的专用发票并未申报抵扣税款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1999-01-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1/99信息】 问:某企业曾接受一份虚开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票面税额为2320元。财务人员发现后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 但税务稽查人员检查发现后,对此处以5000元的罚款。请问:接受虚开的专 用发票并未申报抵扣税款,怎么也要罚款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利用他人虚开 的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 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取得的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 重处罚。因此,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zsb99012002050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