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罚我们一万元对吗?
录入时间:1999-0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5/99信息】 某公司于1998年10月5日经工商
局批准成立,并于同日领取了营业执照。11月15日,该公司一税务机关办理
税务登记时,被告知超过期限,要处以一万元罚款才能办理。请问对此法律是如
何规定的,该公司应怎么办?
答:《税务征管法》第九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
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根据此规定,你公
司已经超过税务登记的法定期限。
但是,《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
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据此,对你公司超过法定期限的行为,税务机关首先应责令期限改正,
即对你公司再次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期限,如你公司按照此期限办理完毕,税务
机关就不能对你公司进行处罚,若你公司仍然未按规定办理,则理应受到处罚。
因此,税务机关在没有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情况下,就作出处罚决定,是违
反法律规定的。你公司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收到税务
机关的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
议,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你公司的合法权益。(zsb99011407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