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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未经批准不能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1999-01-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4/99信息】 最近,广西南宁市国税局在对某工业企 业进行1997年企业所得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报 废的固定资产净损失15万元,税务人员要求企业出具税务机关批准文件,企业 表示没有办理审批手续。为此,税务人员提出该项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补缴 企业所得税,企业对此处理存有异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 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规定:纳税人在 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 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 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 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该企业没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就自行税前进行扣除是不正确的, 经税务人员解释了税法的有关规定后,企业很快补缴了税款。(zsb9901130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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