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1/12/99信息】 问:我单位是集体企业(不享受政策减
免),1997年企业自身实现利润10000元,同时,又从联营企业分回税
后利润21000元,联营企业适用税率为15%,我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21
000元,应如何补缴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字[1995]081号文件规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
润,若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的,应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应依
照对联营企业补税的有关规定,按投资方企业法定税率与联营企业适用税率的差
额计算补税。因此,你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21000元,应按规定计
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①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
得税率)=21000÷(1-15%)=24705.88(元);
②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所得税率=24
705.88×33%=3705.88(元);
③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率=2
4705.88×15%=3705.88(元);
④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8152.94-370
5.88=4447.06(元)。 (hnb99010803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