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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补缴税款

录入时间:1999-01-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2/99信息】 问:我单位是集体企业(不享受政策减 免),1997年企业自身实现利润10000元,同时,又从联营企业分回税 后利润21000元,联营企业适用税率为15%,我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21 000元,应如何补缴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字[1995]081号文件规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 润,若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的,应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应依 照对联营企业补税的有关规定,按投资方企业法定税率与联营企业适用税率的差 额计算补税。因此,你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21000元,应按规定计 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①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 得税率)=21000÷(1-15%)=24705.88(元);   ②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所得税率=24 705.88×33%=3705.88(元);   ③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率=2 4705.88×15%=3705.88(元);   ④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8152.94-370 5.88=4447.06(元)。        (hnb9901080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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