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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请复议范围有多大

录入时间:1999-01-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2/99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明 确规定,纳税人享有行政复议的权利,但并非对税务机关所有的行政行为都有申 请复议的权利,其可申请复议的范围是: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主要是征收税款行为、加收滞纳金行为、审 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行为和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保证金或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4、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6、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具体是指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尚未 构成犯罪的纳税人的惩戒性制裁。   7、税务机关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   8、法律、法规规定税务受理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hnb9901080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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