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好确定
录入时间:1999-01-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7/99信息】 河北省河间市某中外合资线缆生产企业,
于1996年8月开业经营,至当年底盈利23万元,1997年亏损8万元,
今年预计盈利39万元。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在计算开始获利年度及免征、减征企
业所得税问题上遇到困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和减免期限计算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5]121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
间开业,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企业选择当年获得利润,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
业所得税的,其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可以推延于下一年度(而不是从下
一获利年度)起计算。因此,作出上述选择后,如企业获利的次年发生亏损,不
得重新确定开始获利年度及再推延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由于当
年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因此,该企业有两种选择:一是将当年作为开始获利
年度,并以此计算免征、减征期限;二是当年依法纳税后,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
征、减征企业所得。 (zsb99010603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