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如何纳税及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1999-01-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7/99信息】 企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分为
以下2种情况:
一、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
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举例1 企业用门市房对外投资,参与对方利润分配。其账面原值200万
元,已提折旧80万元,合同确定投资价值为150万元,投资期限为3年。会
计处理如下:
企业用不动产进行投资参与其对方利润分配,不纳营业税。
(1)将门市房对外投资时,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投资 1500000
累计折旧 80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0
递延投资收益 300000
(2)以后每年分摊递延收益时,会计分录为:
摊销金额=30/3=10万元
借:递延投资收益 10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0
二、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
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
1.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
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2.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
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严使用权的行为,应该“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举例2 企业以专利技术对外投资,不参与对方利润分配,全年取得收入2
0万元,期间应摊销无形资产价值16万元。
企业以无形资产投资,取得固定利润,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
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会计处理为:
应纳营业税=20x5%=1万元。
(1)取得固定利润时: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00
(2)计提营业税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0000
(3)摊销其无形资产价值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160000
贷:无形资产 160000 (zsb990103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