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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如何纳税及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1999-01-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7/99信息】 企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分为 以下2种情况:   一、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 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举例1 企业用门市房对外投资,参与对方利润分配。其账面原值200万 元,已提折旧80万元,合同确定投资价值为150万元,投资期限为3年。会 计处理如下:   企业用不动产进行投资参与其对方利润分配,不纳营业税。   (1)将门市房对外投资时,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投资    1500000     累计折旧     80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0      递延投资收益   300000   (2)以后每年分摊递延收益时,会计分录为:   摊销金额=30/3=10万元   借:递延投资收益   10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0   二、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 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   1.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 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2.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 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严使用权的行为,应该“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举例2 企业以专利技术对外投资,不参与对方利润分配,全年取得收入2 0万元,期间应摊销无形资产价值16万元。   企业以无形资产投资,取得固定利润,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 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会计处理为:   应纳营业税=20x5%=1万元。   (1)取得固定利润时: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00 (2)计提营业税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0000 (3)摊销其无形资产价值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160000    贷:无形资产      160000     (zsb99010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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