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法律背景
录入时间:1999-01-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7/99信息】 什么是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会?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会,是针对税务行政处罚而举行的听证会,听证会是在税
务行政处罚作出之前进行的。是否举行听证首先要看税务机关拟对纳税人作出何
种处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
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其次,要求
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
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因此,是否要求举行听证的主动权
在纳税人手中,如果一个案件达到听证标准并且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税务机
关应当组织听证。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会由拟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组织实
施。
听证中当事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代理人可以是单位或
个人的常年法律顾问或律师,也可以是受社会中介机构委派而作为代理人。当事
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注
明有关事项,并经税务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税务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
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公开进行的听证,
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即使不是当事人,也可以参加,但只能旁听。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权利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陈述事实、发表意见
并对调查人员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的权利。当事人或者其代理
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对有关证据进行重新核实或
者提出延期听证。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认为听证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请求补
充或者改正。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义务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
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遵守
听证会纪律。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听证结束并核对听证笔录后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字或
者盖章。
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
后5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
当事人提出书面听证要求后,税务机关应在收到这一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
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如果一个案件的处罚金额达到了听证的标准,当事人提出了听证要求,税务
机关是否一定要受理?
对于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除放弃听证权利或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税
务机关不组织听证,其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如果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
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应该怎么办?
如果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申请回
避应当在举行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组
织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
次。作为提出听证要求的当事人是否要负担举行听证的有关费用?
举行听证会的费用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支付,不得由要求听证的当事人承
担或者变相承担。 (zsb99010063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