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心肉"带不来"放心税"
录入时间:1999-01-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5/99信息】 19998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期对前些年生猪私屠滥宰现象进行清理整顿,切实
保障肉品卫生质量和品质标准,确保老百姓吃上"放心肉"。
一年下来,全国不少地区积极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共取消不符合条件的屠
宰场(点)1万多个,全国244个大中城市开展了生猪定点屠宰,这些城市
的生猪屠宰几乎都集中到3442个正规的屠宰厂里。全国城乡生猪进厂(点)
屠宰率明显上升。
1998年11月19日,全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会议召开,会议一次要
求各地流通部门制定好定点屠宰厂的设置规划,切实加大对生猪私屠滥宰的清
理整顿力度,城市和县城的生猪屠宰一律进定点厂,乡镇一级定点屠宰率要达
到90%,对此,国家有关部门近期将开展检查。
按理说,生猪定点屠宰率提高了,生猪屠宰集中了,会极大地促进屠宰税
的征收管理工作--因为目前我国屠宰税中的很大一部价是通过委托有关方面代征
的,所以,人们很容易得出"放心肉"带来"放心税"的结论。
其实,问题远没有这么简单。
我国现行的屠宰税政策,源于1950年颁行的《屠宰税暂行条例》,后
经历了多次"折腾",所以很多地方比较乱。比如,对屠宰税的征收方式,《暂
行条例》是这样规定的:"屠宰税由税各机关征收,在距离税务机关较远地区,
委托区、乡(村)人民政府或合作社代征",即实行自征和代征相结合。几经变
迁,这种征收方式没有什么变化,但在征收环节上,针对不同纳税人又作了多
次修改:旱期,屠宰税主要是在屠宰环节征收,只要发生屠宰行为,除有特殊
规定者外,都必须按规定纳税。从1959年起,为了照顾牲畜饲养地区的生
产积极性,国营企业向省外调运牲畜,一律改在调拨起运时征屠宰税,销售地
屠宰牲畜时不再缴纳屠宰税。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经营屠宰业务的企
业所缴纳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对不缴纳工商税的单位、个人仍征收屠宰税。
后来,屠宰税被明确为地方税,地方有较大的权限,体现在征收方式就是因地
制宜、五花八门。
现如今,屠宰税的征收方式还是自征和代征两种,不过,代征的比例已远
远超过自征,征收环节又可分为收购环节和屠宰环节,其中,由收购环节代征
屠宰税的比例又远远超过在屠宰环节代征的。现在的情况是,屠宰的环节越来
越集中,控管得越来越严密,当然便于实施代征税款,但目前在这一环节代征
屠宰税的毕竟是少数。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仍实行由乡镇甚至是村一级在收
购环节代征屠宰税,代征单位千千万万,漏征、收"过头税"现象屡有发生。总
而言之,虽然国家不断加大推行集中、定点屠宰工作的力度,但由于很多地方
并不在此环节征税,所以这项政策对屠宰税征管现状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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