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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做哪些生意可享受减免税待遇

录入时间:1998-11-25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5/98信息】 问:我有一名战友是二等乙级伤残军人, 退伍后没有固定工作,想做点生意。今特写信询问伤残军人做什么生意可享受减 免税待遇?比如,搞饮食业和粮食批发业是否可享受免税待遇?做这两项生意是 否都应缴增值税?饮食业的定额发票又该怎样领购?望能帮助我们解除心中之忧。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残疾人员个人 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残疾 人员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据此,残疾人员个人如果从事为社会 提供交通运输、饮食服务、娱乐等应税劳务,可享受免征营业说照顾;其个人的 所得,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经营饮食业, 应依法缴纳营业税,残疾人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不缴增值税;残疾人员如果 从事粮食批发,应依法缴纳增值税,不缴营业税,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照顾。   从事饮食业,应按规定凭税务登记证件和购票申请,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 关,购领定额发票。                 (nsr981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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