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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并非一定了之

录入时间:1998-11-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4/98信息】 定期定额有其存在的理由 定期定额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 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收益额、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其征收范围 一般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所得税。 以上是现行税收法规对定期定额的定义,说通俗点,实际上就是由税务机关 核定纳税人一个月缴多少税,而且是一定一年或儿年不变。 定期定额的适用对象是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税务机关严格 审核批准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这种征收方式在我国长期存在,而且己被实践 证明是切实可行的。虽然国家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措施,让尽可能多的个体 工商户建账,但从目前情况看,确有一部分个体工商户就是建不起来账,就是建 起来,也有不少是象征性的。所以,定期定额这种征收方式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 内还会存在。 “额”是怎么定出来的 定期定额是怎么定出来的呢?简单地讲,是税务机关定出来的。各地税务机 关根据实际情况相继拿出了不少办法,比较通行的是,先根据当地某地段某行业 经营的基本情况,划出基准线,再挨家挨户摸清其经营实际情况,民主评议,公 布上墙,以示公平。一般来说,税务机关一开始都是从低定额,然后根据业户的 经营状况变化,再作调整,而且往高里调的多,往低里调的少。 不管怎么样,定额确实是税务机关确定的。 个体工商户把“球”踢给税务机关 几经调整,定额征收这种方式在前两年总算安定了许多,只不过每次调整( 基本上是往高里调)总少不了吵吵闹闹。可是,新的问题又很快出现了。 定额一旦确定,总要维持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有的业户经营规模突然 放大,大了一星半点,税务机关和其他业户肯定不会在意,如果大了许多,税务 机关和其他业户就不再保持沉默。当然,确实有一些业户,当自己的经营规模放 大后,主动申请调高定额,但更多的则保持沉默,直到税务机关找上门来。 当税务机关要求其补税时,这些业户本能地就把“球”踢到税务机关,“定 额是你们定的,而且也没通知我们调整。冷不丁地,就让我们补税,这不合适吧。 ”而且,对这部分税款,是偷税,还是逃税,各地税务机关解释不一。 税务机关又把“球”踢了回去 1997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 额20~30%(具体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确定),而不及时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 偷税处理。这样,税务机关处理上述情况时就有了主动权。因为仅仅按照《税收 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少缴税款的,处理就很轻, 补税了事;现在就可能以偷税论处。 《暂行办法》实施一年多,各地查处了一批实际经营额远远高于定额而又未 及时如实申报的大户。凭心而论,对达到或超过20%~30%这一幅度的许多 业户,税务机关碍于操作上的困难,实际上并未触及。 定期定额不能一定了之 近日,黑龙江省桦川县国税稽查一分局就查出此项偷税2万余元。 原来,这个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查处兴隆家具店时发现,这家月缴300 元定额增值税的个体户,门脸儿不大,却经常大批量地为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加工 高、中档办公桌倚,并由供料单位开具发货票、结算货款和加工费用,其取得的 收入,明显高出其月应纳税定额收入的30%以上,店主从未向税务部门申请调 高月税额、补缴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和《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税务部门认定业户己构成偷税,因而对其做出补税和罚款决定。 此案的查处,引起了稽查一分局全体干部们的反思:个体定额业户并非无税 可查。他们决定以个体定额户的“隐性收入”为突破口,分别对其他个体家具店、 服装店、小食品加工厂等一些缴纳定额税的个体户展开突击检查,他们首先对一 些加工过校服、厂服、办公桌椅、沙发的中小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分昼夜 地进行明察暗访。调查取证,掌握了大量证据和线索。然后再正面出击,向纳税 人宣传税收政策,让其主动申报缴税。目前,该分局已收缴8家个体户的补税、 罚款金额累计2万余元。其中一位个体户在补税时说:“原想缴上了定额税,就 算吃了定心丸,没想到被你们查出来了,这定额税,也不是一定了之,今年收入 超过了一定比例,一定主动缴税,免得被处罚。 (zsb9811230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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