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改进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探讨
录入时间:1998-11-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4/98信息】 目前增值税会计处理科目,主要有应交增
值税明细科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和增值税和增值税检调整明细科目。
1、 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设有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进口
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五个栏目。贷方设有销项税额、出口
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第四个栏目。其"已交税金"专栏,只记录企
业当月上缴本月增值税,当月上交上月增值税额不在本专栏内记录:"减免税款"专
栏,记录对企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份终了
后转出的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无贷方途额,借方余
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反映朋终转入本月多交
的增值税,贷方反映企业未交的增值税。
按上述方法处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能清晰地反映增值税款的计算过程和缴
纳情况。在应交增值税科目内交杂着预交税金,在未交增值税科目内又不包括预交
税金和留抵增值税。不能直观地反映企业本月(全年)应交的增值税,也不能址观
地反映企业的已交增值税,必须通过"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已交税金"专栏和"未交增
值税"科目中已交数相加。二是容易造成纳税人误解。因为目前按1日、3日、5日、
10日、15日为纳税期的企业毕竟是少数,大多数企业是按月缴纳。因此纳税人
普遍错误地理解了"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将当月上缴上月的,预征的、查补
入库的都记入已交税金栏目,造成偷漏税漏洞;同时因为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简
单,很多纳税人干脆不建帐、不调帐。三是设置"未交增值税科目的目的是要址观
地反映纳税人欠交增值税的情况。而按目前的核算方法反映的欠税情况是不真实的,
因为本月10号之前上缴上月应纳税金不能算欠税。四是使得纳税人与国家之间"债
务"关系不清晰、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一方面反映纳税人大量欠税,另一方面又有留抵
税款的情况。
为了解决以上弊端,简单、明了地反映企业应交和已交增值税,真实、准确反映
企业的待抵扣税金和欠交增值税。笔者认为对上述核算栏目应作适当调整。
一是取消"应交增值税"科目中的已交税金,将这部分已交税金直接计入"未交
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在"未交增值税"科目中相应增加栏目,变为多栏式明细帐,或
在借方摘要栏内分别注明"预交"、"正常交纳"、"查补入库"等字样。
二是随着"应交增值税"中已交税金栏目的取消可以相应取消"转出未交增值税"
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两个栏目。这样可以大大简化"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核算内容,
使增值税的计算过程一目了然。
三是因按现行增值税政策的规定,对直接减免税货物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计提销项税额,亦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没有必要在"应交增值税"科目内设"
减免税款"专栏来记录对企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同时也难以计算。
根据以上调整,"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未抵扣的增值税税款,
贷方余额反映本期应纳增值税税款。期末转达入"未交增值税"科目,该科目贷方址
观反映企业应交的增值税款和查补税款(在摘要栏注明或分栏列出),余额反映欠
交的增值税;借方反映企业已交税金,余额反映企业多交的增值税。同时应交增值
税明细表根据以上内容作相应调整。
2、 根据国税发[1998]44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增值税日常稽
查办法》中增值税检查调帐方法,要求企业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增值税检查调
整"明细科目。凡检查后调减帐面进项或调增销项和进项转出,借记有关科目,贷
记本科目;反之,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一部调帐事项入帐后,再根据余额
进行处理,分别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或"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等有关科目
的借、贷方。
这一规定在执行中显得过于繁琐,人为地将查帐结果分开,不能址观地反映企
业查补的税额和记补交的税款,计算复杂,分录太多,容易造成漏记漏车,同时要
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进行比较来确定转入未交增值税的数额,
比较复杂。笔者认为应当取消"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科目,而将查补
(退)税金直接记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借(贷)方,同时后面注明
(查补)字样,当查补税金入库时,同样计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
同时后面注明(查补)字样。
3、 同时应当在"待摊费"科目内增设"待抵扣税金"栏,作为商业企业未付款、
工业企业未验收入帐而留待以后抵扣的税金的过渡科目。发生待抵扣税金时借记本
科目,付款或验收入库时,凭有关付款或入库凭证,贷记本科目。
对于按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
税后返还"的增值税,没有在应交税金帐户中反映,不利于对福利、校办等其他享
受这类优惠政策企业的减免、退税数额、幅度及用途进行了解,可以在应交增值
税科目下增设"已退增值税"栏目,有利于加强对已退税金的管理。
(hnswb98112003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