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为纳税人解决实际困难
录入时间:1999-12-0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7/99信息】 根据现行增值税有关政策,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货物的运输费用,准予凭运输发票依7 %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由于目前运输发票由地税机关管理,
而税款抵扣由国税机关进行,双方在运输发票开具口径上要求不一致,因而给企
业带来很大麻烦,甚至带来损失。
上个月我公司雇个体运输车辆购进汽油,支付运输费用15000元,取得10 份
地税机关开具的全国公路统一运输结算凭证。但当我们依7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
税额1050元向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抵扣时,国税机关以开具的运输发票没有填写起
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和运输单价,不准予抵扣这部分进项税额。我们只好找
地税机关换票,而地税机关却以开具的发票无差错拒绝重新开具,弄得我们“老
鼠进风箱——两头受气”。最后,这部分进项税额没有抵扣,给企业造成了1050
元的损失。
国税、地税机关总是讲要为纳税人服务,方便纳税人,我想,服务不应仅仅
停留在笑脸相迎、说几句文明用语上,而应为纳税人解决实际困难。在这种情况
下,国税、地税能否协商一下,把运输发票填开口径统—起来,不能因国税、地
税在工作中未协调好,而给纳税人带来损失。 (a991206007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