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企业外聘教师进行培训支付的培训费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15-04-28

  问:企业外聘教师进行培训,支付给其培训费,该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该教师的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第二条 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文件第四条 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因此,企业外聘教师进行培训,支付给其培训费,企业为扣缴义务人,应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