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04-24
问:企业为员工报销的通讯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因此,在省政府尚未批准之前,企业给员工报销的通讯费、交通补贴,应当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