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06/2005信息】 问:我是高校教师。最近我的一项科
技成果被学校三产的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学校和该公司决定奖励我个人20万
元的股份。请问:我现在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
45号)和《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25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以出
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
得税。
根据你讲述的情况,目前你未取得红利、股息,也没有转让你的股权,那么经有
关地税机关审核后,你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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