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06/2005信息】 问:我是一外资企业经理,是在日本
留学时由日本投资方派到中国任职的。回中国任职前在日本留学数年,没有取得日本
永久居留证(绿卡),只有临时居留证(可以两年一签)。到国内任职后,我以为我
长期在日本留学并且妻儿在日本定居(有绿卡),当地地税局可以比照外籍人员的标
准对我征收个人所得税。可是当地地税局一直以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将我按照国内
人员掌握,我认为这样不合理。请问:我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否按照外籍人员的标
准缴税?
答:根据《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
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根据您的描述,您并未取得外国国籍,不能适用附加费用的政策。因此您不能按
照外籍个人的缴税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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