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创收”和“天上馅饼”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5-03-3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31/2005信息】 问:本职工作之余,我经常向报社投
稿,发表过一些“豆腐块”,最近朋友的广告公司打算请我做兼职文案,请问这些收
入要怎么纳税呢?还有,我的朋友买彩票中了点小奖,要纳税吗?
答:按规定,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发表或连载,以其每次发表所得为一次,
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如果您发表的是连载作品,应合并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
一次计算纳税。如果您后来又把所有作品整理成书出版,视同再版稿酬所得分次计算
纳税。
而在兼职收入方面,如果是单位派遣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应按“工资、薪金”
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个人独立从事,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按“劳
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税,我局规定,每次劳务报
酬所得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按3%预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有的市民对购买彩票要不要纳税不清楚。按规定,购买中国体育彩票和社
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
10000元的,全额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税。其他各种中奖收入都要全额按偶然所得
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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