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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年终奖金的最新计算方式

录入时间:2005-03-15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15/2005信息】 根据国税发[2005]9号《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其主旨内容是重新规范了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主要有以 下几点:   一、如果当月份的薪金已纳税,则将当月份取得了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 的薪金计算纳税。   二、如果当月份的薪金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数,则将一次性的奖金减除当月 份的差额后的余额计算为一次性奖金,再单独作为一个月的薪金计算纳税。   三、将上述两种情况的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 扣除数。   四、在一个纳税年度,该计算方式只允许采用一次。其他任何名目的奖金(季度 奖、半年奖、加班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份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的薪金 计税方式纳税。   举例述之:   例一、A员工,于2月份领取薪金1000元,同时领取年终奖金6000元, 则当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当月份薪金应纳税为:(1000-800)×5%=10元,   2、确定年终奖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6000/12=500元,则其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   3、年终奖金应纳税为:6000×5%-0=300元,   4、2月份合计应纳税为:10+300=310元。   例二、A员工,于2月份领取薪金700元,同时领取年终奖金6000元,则 当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当月份薪金应纳税为:0元(700<800),   2、确定年终奖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6000-(800-700)=5900元   5900/12=492元,则其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   3、年终奖金应纳税为:5900×5%-0=295元,   4、2月份合计应纳税为:0+295=295元。   根据国税发[2005]9号的通知,大大降低了纳税人年终奖金的纳税负担。 如果按照以前有关法规,例一所述的6000元年终奖金应纳税为:   6000×20%-375=825元,很清楚减少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530 元。   年终奖金发放的金额越高,则税收负担影响越大。   目前,大部分国家都是按年来征收个人所得税,只有包括中国在内的部分国家是 按月征收。此次通知,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缴纳开始向着人性化、国际化、科学化 的方向转变,是税法政策改革的一个转折。   对此次的通知,争议比较大的是在计算税率上的“卡”时,会产生一种不合理的 现象。如果例一中,发放年终奖金为6001元,年终奖则需纳税575.10元。 就出现了多1元钱的应发奖金,扣税完毕以后,实际到手的奖金反而少了 274.10元的奇怪现象。因此有人建议:   将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得出的结 果再乘以12,得出年终奖金的应纳税额。建议与通知之间的差异为:速算扣除数× 11,举例述之   例三、假定员工B,年终奖金为9000元,当月份已纳税。   按照建议的说法,则计算的应纳税为:(9000/12×10%-25)× 12=600元。   而按目前通知的要求,则应纳税为9000×10%-25=875元。   而事实上,通知要求的速算扣除数的计算方式,则是此次通知的核心点,否则通 过税收筹划,将会更大的减少纳税额。   例四、员工B,月薪3675元,年终奖金为4个月的月薪。年支付的工资奖金 共计为:3675×16=58800元。   (1)按旧法规,年度应纳税:[(3675-800)×15%-125]× 12+3675×4×20%-375   =3675+2565 =6240元,   (2)按通知,年度应纳税为:[(3675-800)×15%-125]× 12+3675×4×10%-25   =3675+1445 =5120元,   (3)按建议,年度应纳税:[(3675-800)×15%-125+ (3675×4/12×10%-25)]×12   =(306.25+97.50)×12 = 4845元,   (2)和(3)的差异为:5120-4845=25×11   例五、员工B,月薪2800元,年终奖金为25200元,年度支付的工资奖 金共计为2800×12+25200=58800元。   (4)按旧法规,年度应纳税:[(2800-800)×10%-25]× 12+(25200×25%-1375)   =2100+4925 =7025元,   (5)按通知,年度应纳税为:[(2800-800)×10%-25]× 12+(25200×15%-125)   =2100+3655 = 5755元,   (6)按建议,年度应纳税为:[(2800-800)×10%-25+ (25200/12×15%)-125]×12   =(175+190)×12 =4380元   (5)和(6)的差异为:5755-4380=125×11   通过上述例四与例五的比较,可以清楚的看得出来:    A、(6)比(3)可以节税465元。   B、(5)比(2)反而增加纳税635元。   如果速算扣除是375元,或者是1375元时,影响将会更加的大。   对于此争议点,企业也是很好处理的,将“卡”之上的年终奖金,作为当月的奖 金,并入当月工资,即可。   另外:对于其他任何名目的奖金,企业则应考虑年终一次性发放,以减少纳税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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