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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公司借款年末未还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5-03-0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8/2005信息】 问:股东向公司借款年末未还是否要 缴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 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 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 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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