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8/2005信息】 问:股东向公司借款年末未还是否要
缴个人所得税?
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
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
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
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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