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01/2005信息】 税务部门对某科研所下属企业进行账
务审核时,发现该企业一股东转让股权所得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求该股东补缴
个人所得税。该股东称,所转让的股份是因其组织研发的高科技项目投入使用而获得
的奖励股份,可享受税收优惠,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问:转让科技奖励股份是否缴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1999]45号)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
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
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
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见,科技奖励股份只是在个人获得时暂免课税,
在转让获益时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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